房东朴某与租客梅某签定了一份《房子租借合同》,约好梅某租住朴某房子一年,租金1300元每月,租借期间的水、电、煤气、宽带、物业费由梅某自行承当;押金2600元,合同到期且梅某结清水、电、物业费用,房东检验房子后将押金全额交还梅某;租借期间房子内产生人为操作不妥损坏由梅某自行修理和照价补偿,正常运用家电、家具状况下呈现非人为损坏的,梅某应及时与房东交流,由朴某担任修理或替换。
合同签定前,梅某已先行支付了2600元押金。梅某租住期间,如期足额支付了房子租金,但拖欠水电、物业费235.87元。梅某租住期间,房子曾因回南气候产生霉变,梅某的小孩损坏了柜门。
退房后,朴某已将房子另行租借。因押金交还问题两边产生胶葛,梅某遂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朴某交还租房押金2600元。房东朴某辩称梅某形成案涉房子发霉、柜门损坏、拖欠物业费及水电费,故无需交还押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说》,法院依法判定: 被告朴某交还原告梅某房子租借押金2164元;驳回原告梅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涉押金的交还问题,应当结合两边合同实行状况归纳确定。依照两边在合同中的约好,梅某在退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物业费用,但本案中梅某拖欠水电、物业费等费用235.87元,存在违约行为。柜门产生损坏确系人为原因所形成的,梅某亦应当担任修理。但因朴某未能举证证明详细的丢失额,结合梅某的自述,法院裁夺柜门的修理费为100元。
就本案房子霉变问题,因案涉房子在梅某退房后,朴某已另行租借,从朴某供给的视频中亦无法确定霉变产生的时刻、原因和丢失。梅某尽管认可在租住期间房子的确产生过霉变,但建议霉变系气候导致非人为问题导致,且在退房前其已雇请保洁工人清洗收拾洁净。故朴某以梅某导致住所霉变为由建议补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撑。
综上考量,法院依法确定朴某在本案中的丢失合计335.87元。押金具有担保和违约金性质,承租人违约给租借人形成的丢失,租借人可建议从押金中扣除。但两边约好的押金高于租借人的实践丢失,承租人可依法建议调减。本案中,押金2600元远高于朴某的实践丢失,梅某建议交还押金便是在行使调减违约金的抗辩权力。结合本案朴某的实践丢失,法院裁夺朴某可合理收取梅某436元押金(在实践丢失335.87元基础上加计30%)作为违约丢失的补偿,剩下押金2164元应返还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