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驿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被处以罚款8000元
2024年06月21日,宝鸡市邮政管理局就陕西驿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情况如下: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可以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90日。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可以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90日。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可以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90日。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